自2021年12月7日起,全某某多次通知杜某某接收萝卜,杜某某予以拒绝。2022年1月11日之前,杜某某在与全某某的微信聊天中认可案涉萝卜是“好萝卜”,称未接收萝卜是因为运送萝卜的冷藏车因道路原因进不了装运萝卜的场地。2022年1月15日之后,杜某某称在案涉萝卜中发现灰霉点,电话通知全某某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款。后双方诉至法院,杜某某请求确认合同于2022年1月15日解除,全某某返还已给付的定金及预付款,全某某则反诉请求杜某某支付剩余款项。
本案中,双方虽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但当事人双方未能就约定解除情形中“灰霉点”的定义达成一致,杜某某未能证明萝卜存在合同约定的“灰霉点”或者其他病虫害情形,也未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法院驳回了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按双方合同约定,全某某已履行了交付萝卜的合同义务,杜某某拒不接收案涉萝卜构成违约,应由杜某某承担案涉萝卜毁损、灭失的风险,判决杜某某清偿全某某剩余萝卜款。
审理法院提醒,此种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种植户与收购方之间因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造成的购销两难问题,但实践中,由于该种交易模式的订立时间可为农作物生长周期内的任一节点,合同价格不因农作物产量变化而改变,也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种植农户与收购方订立的买卖合同通常不够规范,一旦出现价格波动、严重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极易发生纠纷。对此,审理法院建议,推广使用标准化示范合同文本,为“买青山”交易模式填漏洞、降风险。
胖熊爸爸中年大叔【案情】近年来,一种名为“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逐渐兴起,即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2021年11月,杜某某与全某某达成“买青山”合作意向,杜某某求购全某某所种植的尚在生长期的萝卜,双方签订了蔬菜买卖合同约定:全某某将其种植的39.5亩白萝卜以每亩92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杜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18万元,在接收第二车萝卜期内结清货款;签订合同之日起,全某某要负责管理好萝卜,保证萝卜不受病虫害影响;杜某某在2022年1月22日前必须收完萝卜,如未收完,视为杜某某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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